1. 海外家庭傭工的最低工資為月薪港幣$4,730。
2. 僱主每年的入息不少於約港幣$180,000或其他資產的証明,例如銀行定期存款等。
3. 海外家庭傭工的僱傭合約期為兩年。
4. 不論家庭傭工完成僱傭合約或被開除,僱主都須負責家庭傭工返回原居地的機票。
5. 家庭傭工只能在合約上訂明的住址執行家庭工作。家庭傭工如為任何其他人士兼職工作,
原僱主、家庭傭工及非法僱用他/她的人士均可被檢控。
6. 僱主應為家庭傭工購買勞工或僱傭綜合保險。保險生效期應由家庭傭工踏足香港開始。
7. 當家庭傭工完成合約或被解僱。僱主必須於7日內通知香港入境處。
8. 家庭傭工每星期可享有1天休息日。僱主亦可徵得傭工同意另定休息日,但必須安排在同1
個月內的原定休息日前,或在本來休息日後的30天內。

9.

家庭傭工為僱主服務滿3個月後,便可享有以下法定假期的權益:
1    一月一日 7    端午節
2    農曆年初一 8    特別行政區成立日(即七月一日)
3    農曆年初二 9    中秋節翌日
4    農曆年初三 10    國慶日(即十月一日)
5    清明節 11    重陽節
6    勞動節(即五月一日) 12    冬至或聖誕節(由僱主選定)
   
10. 家庭傭工受僱滿12個月後,便可享受有薪年假。有薪年假日數可按年資遞增至最高14天,
如下列:
1 7 6 11
2 7 7 12
3 8 8 13
4 9 9或以上 14(上限)
5 10
   
11. 家庭傭工如連續為同一僱主服務五年或以上便可獲得長期服務金。金額計算以最後月薪x2/3x
年資。
12. 家庭傭工如損壞或遺失僱主財物,僱主可按值扣薪以作賠償。金額以每宗港幣$300元為限。
如同期內有多宗同樣事件,扣除金額則以月薪之四分之一為限。
13. 勞工處—職業介紹所專案網站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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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定假期
僱工工資收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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